银行要什么类型的第二还款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17 09:26:41 浏览次数:798

    第二还款来源,对于银行融资,常用抵押、质押、保证担保三种方式。既可以采用抵押(如房产、土地);质押(如应收账款);保证担保任一种方式,也可以进行组合方式。(注意:各家银行略有不同,也会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略有不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落实)

以下表述为常见情况:

    对于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第二还款来源要求适当放宽。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模式融资模式贷款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原则上以抵押和保证担保为主。

   另外,项目未来运营收益形成的应收账款(包括PPP合同项下应收账款、项目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均应办理质押,但原则上不得采用单一应收账款质押方式;其他担保方式提供的担保额度应不低于全部担保额度的20%,采用单一应收账款质押方式的,参照信用贷款条件执行。

(1)依法合规的抵押、质押、担保。抵押物应以符合银行要求的土地使用权、住宅、商铺、写字楼等房地产抵押为主,抵押折率最高不超过70%。通过存单质押、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的股权质押和其他质押方式的,质押折率按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在建工程或建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具备抵押登记条件的,可追加办理抵押手续。

(2)依法合规的保证担保。保证人原则上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上市企业和获得银行业务合作准入资格的各级政府控股的专业担保机构。

(3)政府委托代建购买服务资金应收账款质押。对于应收账款来源于中央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财政的部分,质押折率不超过90%;对于应收账款来源于地市级财政和最近年度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达到20亿元(含)以上县级财政的部分,质押折率不超过70%;对于应收账款来源于其他财政的部分,质押折率不超过50%。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在借款人自有资产已应抵尽抵和当地已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情况下,可采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但不能以农村土地承包权抵押作为唯一的担保方式。对贷款后借款人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备条件的应及时追加办理抵押手续。

(5)借款人为专门成立项目公司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原则上其母公司应提供全额保证担保,测算担保能力时应扣除母公司拥有项目公司的权益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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